(2017)陕0928刑更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倩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928刑更监2号罪犯张倩,女,1994年11月3日出生,陕西省泾阳县人。2016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了(2016)陕092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张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因同案其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16日,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9刑终32号判决,维持本院对罪犯张倩的判决。2017年5月23日,罪犯张倩以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张倩于2016年12月18日在咸阳市泾阳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生育一子路闻天,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一款(二)项、五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倩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