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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弛与被告王璞、裴菲菲、张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弛,王璞,裴菲菲,张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520号原告:张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王璞,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人。被告:裴菲菲,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人。被告:张略,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弛与被告王璞、裴菲菲、张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张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