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弛与被告王璞、裴菲菲、张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弛,王璞,裴菲菲,张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520号原告:张弛,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闻喜县人。被告:王璞,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人。被告:裴菲菲,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人。被告:张略,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弛与被告王璞、裴菲菲、张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在本院对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张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驰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张驰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