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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道通与浙江长兴精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通,浙江长兴精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85号原告:李道通,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浙江长兴精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阳光家园3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吴敏。原告李道通诉被告浙江长兴精通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因原告李道通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道通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