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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民初4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苏宏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苏宏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3民初48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5-33层。代表人石永拴,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鸿雁,黑龙江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宏宇,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被告苏宏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在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约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且,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写明贷款人住所地为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四道街35号,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此案应由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文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