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张计划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向阳,张计划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139号原告:张向阳,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彦军,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计划,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夏,河南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张向阳与被告张计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后原告张向阳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向阳负担。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