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徐慧明、高万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明,高万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徐慧明,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被执行人高万枝,女,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本院在执行徐慧明与高万枝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高万枝在湖南省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文艺中路妇联集资联建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002502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万枝湖南省安乡县XX镇XX社区XX中路妇联集资联建房屋一栋(房屋所有权证号0XX9)。二、被执行人高万枝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高万枝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史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