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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周宝林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林,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99号原告:周宝林,男,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尤,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57538232E,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南路以南广平街以西新建兰香园B座办公楼(恒辉商务广场)12层。负责人:李继坤,总经理。原告周宝林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宝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宝林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宝林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妮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