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4民初24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2486李存喜与曹家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存喜,曹家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2486号之二原告:李存喜,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曹家有,男,1946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原告李存喜与被告曹家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存喜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存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李存喜负担。审判员 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