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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7民初151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7民初1510号之三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都市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鑫,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系该单位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邵庄镇泉旺庄(青州市明祖山水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李世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的���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州市永华商砼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9元,减半收取629.5元,由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义人民陪审员  刘齐人民陪审员  白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