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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87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阿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阿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87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阿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源路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31122901(1/1)。法定代表人:周建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海源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6795574373。法定代表人:谈敏娟,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阿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825121.48元,余款12697228.0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被执行人浙江普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并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