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麟华诉被告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麟华,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2292号原告:赵麟华,女,汉族,194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长虹路**号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春,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化纤路**号。法定代表人:詹海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菊凤,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原告赵麟华诉被告湖北海信隆食品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赵麟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麟华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麟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为2530元,由原告赵麟华负担。审判员 宁丽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绪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