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明珍与李慧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珍,李慧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693号原告:刘明珍,女,1970年出生,满族,现住通辽市。被告:李慧钰,女,1984年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原告刘明珍与被告李慧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明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明珍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珍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明珍负担。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