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金勇与李雪源、高福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李雪源,高福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852号原告:金勇,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喜华,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雪源,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高福梁,男,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勇诉被告李雪源、高福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查,被告不在原告所称地址居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信息不明确,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江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梦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