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秀英与孙玉山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88号申请保全人崔秀英,女,住吉林市昌邑区。被保全人孙玉山,男,住吉林市昌邑区。担保人薛永华,女,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秀英诉被告孙玉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崔秀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孙玉山名下房产一处,并提供担保人薛永华名下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058号和平花园30号楼1单元2层6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保全申请人崔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孙玉山名下的位于昌邑区望云山景小区21号楼5单元1楼右门房屋房籍,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薛永华名下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和平路1058号和平花园30号楼1单元2层6号的房屋房籍(S000397890),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戴维国审判员 杨家兴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吉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