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干永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干永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508号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孟长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长顺、朱妍,公司职员。被告:干永莲,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干永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传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 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