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巩秀光、张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秀光,张双,张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46号申请执行人:巩秀光,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五里东区。被执行人:张双,女,1981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张文杰,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巩秀光与被执行人张双、张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巩秀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321民初3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护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