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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迎华与林梅霞、张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华,林梅霞,张建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423号原告:宋迎华,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梅霞,女,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建芝,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宋迎华与被告林梅霞、张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宋迎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伟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