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宋迎华与林梅霞、张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迎华,林梅霞,张建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423号原告:宋迎华,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健,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梅霞,女,199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张建芝,女,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宋迎华与被告林梅霞、张建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宋迎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伟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