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4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连营与李保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连营,李保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4民初2063号原告:马连营,男,194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一机集团三分厂退休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李保恩,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原告马连营与被告李保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马连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连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连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一审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马连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