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雷建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雷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227号申请人: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雷建强,男性,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雷建强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雷建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亓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