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7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与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原书用纸院 长   庭 长   审判员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7民初738号原告: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路80号。法定代表人:涂人贵,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安,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69号。法定代表人:柴东亚,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红,女,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与被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拖欠租金人民币19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顶楼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拥有的位于中山××××号的房屋楼顶,用于进行广告经营,租赁期三年,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租金三年合计27万元,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9万元,第三年10万元等。合同开始履行后,被告除2014年4月支付一笔8万元租金外,截止到目前为止未付分文。租赁期满,原告要求被告结清全部拖欠租金,但被告总是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断拖延。原告是国有企业,企业的经营收入皆出于国资管理部门之下,所以被告的拖欠行为导致原告多次受到主管部门的批评。故原告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答辩: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签订顶楼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所拥有的位于中山××××号的房屋楼顶,用于进行广告经营,租赁期三年,2013年12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租金三年合计27万元,第一年8万元,第二年9万元,第三年10万元等。合同履行后,被告除2014年4月支付一笔8万元租金外,截止到目前剩余尾款19万元分文未付。租赁期满,原告要求被告结清全部拖欠租金,但被告总是以经济困难为由不断拖延。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顶楼租赁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理应依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全面完整地履行其义务。被告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其至今未全面完整地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服装工业公司支付款项1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武汉希格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00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姚朝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汪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