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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涛与被告谢碧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谢碧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313号原告李涛,女,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身份证号码。被告谢碧波,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涛与被告谢碧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原告李涛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涛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涛承担。审判员 苑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官晨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