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广西清润农资有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与陈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清润农资有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陈绍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7民初1528号原告:广西清润农资有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住所地横县云表镇云表街黄维佑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持,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绍阳,男,1975年3月6日出生,壮族,广西横县人,住横县。原告广西清润农资有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与被告陈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广西清润农资有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清润农资有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清润农资有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清润农资有限公司横县云表镇云表街第三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翁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