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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胡风秋与许延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风秋,许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42号申请执行人胡风秋,男,汉族,1965年12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图们市。被执行人许延,男,汉族,1971年5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图们市长安镇。申请执行人胡风秋申请执行许延买卖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2402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风秋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2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许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许延暂无可其他供执行的财产,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送达限制高消费令。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许延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