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财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肖桂芹、蔡中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桂芹,蔡中原,时圣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财保613号申请人:肖桂芹,女,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蔡中原,男,198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时圣兰,女,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申请人肖桂芹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中原、时圣兰价值8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蔡中原、时圣兰价值8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冯 俊 玲审判员 陈 少 玉审判员 ��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