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罗山县喜洋洋农场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山县国土资源局,罗山县喜洋洋农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文庆,男,该局执法监察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罗山县喜洋洋农场,负责人付广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罗山县喜洋洋农场行政非诉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罗山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恢11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助审员 胡先尧助审员 赵保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国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