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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范迎春与曹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迎春,曹昌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999号原告:范迎春,男,197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曹昌霞,女,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迎春诉被告曹昌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迎春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迎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迎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范迎春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晓婵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