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高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韩建良、邰振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建良,邰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高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韩建良,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被执行人:邰振华,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韩建良与邰振华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邰振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