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73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闸北区圣桥眼镜店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176号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圣桥眼镜店,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XXX号(不夜城眼镜市场3078、3079号铺位)。经营者:仇仁海,男,197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四灶镇上官居委会五组3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真,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圣桥眼镜店(经营者:仇仁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三案中发现,(2017)沪73民初175、176号案件与(2017)沪73民初174号一案的原、被告完全相同,案由相同,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案件事实亦基本相同,可以合并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沪73民初175、176号案件并入本院(2017)沪73民初174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黄旻若人民陪审员  程晓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