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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与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13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被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太原重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6)晋仲裁字第52号裁决书审理结案并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爱贵银行存款704.0988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62604.94元、仲裁费292568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小民审判员  刘大祥审判员  张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