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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异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立波,沈立忠,沈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异40号异议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鲁超,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沈立波,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立忠,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沈立新,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农商银行)与沈立波、沈立忠、沈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慈溪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23日以不同意在未对被执行人沈立波、沈立忠、沈立新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慈溪农商银行于2017年5月27日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慈溪农商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