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1006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学振,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谷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国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