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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农垦智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农垦智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李云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农垦智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宏达社区。法定代表人:唐智义,总经理。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农垦智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2061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