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01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刘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01执138号申请人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中明。被执行人刘立华,男,1957年12月11日生。本院在执行(2017)云2301执138号云南楚雄汇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15174.00元,申请执行费128.00元,合计1530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放弃2000.00元,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260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水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