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辖终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冬花、邵洁好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冬花,邵洁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冬花,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洁好,女,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诉人郑冬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3民初1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经常居住地为贵州省安顺市中华东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诉人出具的《借条》、《借款及担保协议书》均约定,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即出借人)所在地为温州市龙湾区,故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