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5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常定与黄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常定,黄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4758号原告:梁常定,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红娟,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常定诉被告黄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2016年5月8日,原告梁常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常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梁常定负担。审判员 张赞天审判员 冯兆京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