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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民初4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梁常定与黄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常定,黄红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5民初4758号原告:梁常定,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被告:黄红娟,女,196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梁常定诉被告黄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2016年5月8日,原告梁常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常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梁常定负担。审判员  张赞天审判员  冯兆京审判员  熊永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燕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