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蒙继春与被执行人李雪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继春,李雪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蒙继春,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被执行人:李雪锋,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9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王美玉价值25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王美玉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扣留王美玉收入2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久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学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