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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北海中泰物业发展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北海中泰物业发展公司,北海地利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戴学果,总经理。被执行人北海中泰物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少农,经理。被执行人北海地利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吴忠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海中泰物业发展公司、北海地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7年1月13日,执行依据:(1996)北经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60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海中泰物业发展公司、北海地利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北海中泰物业发展公司、北海地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广西钢石投资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次执行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海中泰物业发展公司、北海地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 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