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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4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晓相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相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4刑初3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晓相,男,1946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大新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大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赵爱群,广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晓相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荣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晓相及其指定辩护人赵爱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指控,2016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晓相在大新县那岭乡那信村自家的宅基地上组织亲戚施工打地基,因邻居赵某1来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双方发生争执。为不影响施工,赵晓相用双手将赵晓相推出施工现场,致使赵某1摔倒在水泥地板上腿部受伤。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1的人身损害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晓���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晓相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指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相犯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赵晓相坦白认罪,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对被告人赵晓相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赵晓相在大新县那岭乡那信村自家的宅基地上组织亲戚施工建房,邻居赵某1知道后来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双方因宅基地界纠纷发生争执。为不影响施工,被告人赵晓相用双手将赵某1推出宅基地线外,致使赵某1摔倒在水泥地板上,但赵某1仍不服,再次强行爬到施工现场阻挠施工,被告人赵晓相便将赵某1拖出施工现场,致使赵某1腿部受伤坐地不起。后赵某1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被害人赵某1的伤情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赵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其和赵晓相是五保户,又是邻居,因房屋之间存在地界纠纷,两人平时关系不是很好。2016年4月11日上午10时许,其看到赵晓相家挖地基,准备起新屋,其就到两家之间的空地上与赵晓相理论,叫赵晓相不要占公家空地2米,而赵晓相不服,坚持说这是自己的地,不能退给其,并声称他家现在建房,不能到场捣乱。其与赵晓相理论中,赵晓相就上前来动手将推其出外面来。在推打中,赵晓相将其推倒在地上,其的右脚当即疼痛等动弹不得,后来��被亲人送到大新县人民医院外三科治疗了。经诊断其的右脚折断了。2、证人赵某2、赵某3、赵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1日上午,本屯的五保户赵晓相要打地基起房子,其三人和屯里村民约十几人去帮忙,村民都是不要钱来帮干活的。在赵晓相拆房子时,因住在后面的五保户赵某1和赵晓相有宅基地纠纷,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到现场看过了。案发当天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到村里办事,刚好碰见赵晓相打地基,所以工作人员也去找赵某1,但他睡觉没起来。等工作人员走后,赵某1就来到赵晓相的施工现场闹事,无理要求赵晓相把地基往里收2、3米。当时赵某1手里拿着一条木拐杖,他还拿着拐杖到处撬撬,赵晓相见后就过去推他,其三人见后跟赵晓相说他年纪大了这几天又病了,不要用力推,要是倒地伤了或死了就麻烦了,赵晓相在用手推赵某1时��是很用力还稍微拉住一点,在推到地基边时赵晓相放手后,赵某1就倒在地基外的地上了,倒在地上后赵某1还说不服,说怎么死也要死在赵晓相的家里,后赵某1还用力挪到赵晓相的地基旁,赵晓相见后就过去用手把赵某1拉出旁边来,后赵某1就说脚痛起不来了就一直躺在那里,中午赵某1的女儿回家后叫他起来他也不起来,直到有人报案了,公安民警和乡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后,他说脚痛起不来,之后120来了才把他送到医院去治疗了。3、证人赵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1日13时许,其丈夫打电话给其称其父亲赵某1躺在赵晓相家门前的道路上,其赶紧回家将父亲送到医院住院治疗,听说是赵晓相将其父亲推倒受伤的。经医院拍片鉴定,其父亲赵某1是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还有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两肺转移瘤。因为其父亲赵某1是91岁高龄���不适合手术,医生建议出院回家静养,所以其父亲住院了一个星期,出院后不久就去世了,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说明等,证实2016年4月11日13时许,赵某1的女儿赵某5打电话报警称:当天上午其父亲赵某1在本屯与赵晓相发生纠纷,后被赵晓相打伤,要求公安机关查处。公安机关当天派员前往查处并依法传唤赵晓相。2016年6月2日公安机关对赵晓相故意伤害一案立案侦查。5、大新县人民医院病症证明书、门诊病历、出入院记录、病人收费项目清单及发票,证实被害人赵某1受伤后到大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6、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赵晓相于1946年8月25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的情况,现场位于大新县那岭乡那信村安屯赵晓相住宅楼后面的水泥道上。8、指认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晓相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9、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大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新)公(物)鉴(法)字[2016]第051号法医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被害人赵某1的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鉴定结果已告知双方当事人。10、被告人赵晓相的供述,其和邻居赵某1都是五保户,2016年4月11日(农历二月初十),其叫亲戚来帮挖地基。因其与赵某1因宅基地产生纠纷,当天上午乡政府的工作人员也下来处理,但赵某1躲在家里��出来,其认为他没什么意见了,就继续施工了。当天上午10时许,等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回去后赵某1又下来闹事了,就是叫其把后面的地基往里收2米,左边的地基往里收3米,对于赵某1的无理要求其没有理会。当时赵某1拿一根拐杖就在其家的宅基地内闹事,还说什么谁来处理都不得,还拿着拐杖要打其。其见赵某1闹事影响到施工,就过去想把赵某1推出施工现场,当时其手里也拿一把铁铲,其先把铁铲扔在一边才过去推,因为赵某1年纪大了,其不敢用力推,其只是用双手抓住赵某1的双手往后推,在推的时候还半拉住,直到推出其家的地基线,在其松手时赵某1就摔倒在其屋后的水泥地板上。但赵某1还不服,说死也要死在其家的地上,随后又爬到其家的地基旁躺着。其见赵某1这样做影响到施工,就过去把赵某1拉到他家前面的路面上来,后赵某1就一直躺在那里说脚痛��痛起不来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实被告人赵晓相故意伤害的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晓相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晓相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晓相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晓相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予以适用缓刑。指定辩护提出被告人赵晓相归案后坦白认罪,主观恶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赵晓相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赵晓相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晓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赵继锋代理审判员  晏燕霞人民陪审员  卢爱荣人民陪审员  黄 飞人民陪审员  韦彬彬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