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梁乐宇、耿玉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乐宇,耿玉珍,梁小欣,梁雨,梁占对,袁玲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梁乐宇,男,2002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耿玉珍,女,194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梁小欣,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梁雨,女,1995年2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申请执行人:梁占对,男,1947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被执行人:袁玲烟,女,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博野县人,小学。本院在执行梁占对、耿玉珍、梁小欣、梁雨、梁乐宇与袁玲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也不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监狱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梦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