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东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于东溟,田红梅,潍坊好斯嘉庄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87号。法定代表人:汪雷,行长。被执行人:于东溟,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田红梅,女,1973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潍坊好斯嘉庄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北段。法定代表人:于东溟,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于东溟、田红梅、潍坊好斯嘉庄园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宋晓萍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