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梁朝辉、戴吉红与娄底市天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朝辉,戴吉红,娄底市天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财保127号申请人:梁朝辉,女,汉族,1972年5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戴吉红,女,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被申请人:娄底市天客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科武住所:娄底市娄星区申请人梁朝辉、戴吉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朝辉、戴吉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梁朝辉、戴吉红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向华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