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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邵兵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兵,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457号原告:邵兵,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斌,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邵兵与被告陈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兵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邵兵负担。审 判 员  蔡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