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邵兵与陈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兵,陈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4457号原告:邵兵,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陈斌,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邵兵与被告陈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邵兵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邵兵负担。审 判 员 蔡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