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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行申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颖虹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群力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颖虹,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群力派出所,刘克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1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颖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群力派出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乡洪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鹏,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旺,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法制科科员。原审第三人刘克俭。再审申请人赵颖虹因诉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群力派出所(下称群力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3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5月22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赵颖虹,被申请人群力派出所的委托代理人张旺,原审第三人刘克俭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赵颖虹于2014年12月11日9时许,因其家中被淹赔偿问题与哈尔滨市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长刘克俭发生口角,赵颖虹将刘克俭拽倒在地并踩刘,用水盆中的水泼刘,造成刘头部软组织挫伤、口唇部外伤、义齿脱落。群力派出所于2014年12月1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作出哈里公(群力)行罚决字[2014]第2182号处罚决定,对赵颖虹行政罚款三百元,并于同日送达赵颖虹。赵颖虹不服,于2016年1月2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赵颖虹于2014年12月19日在哈里公(群力)行罚决字[2014]2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即已经知道该行政行为,于2016年1月29日到法院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关于赵颖虹提出的其未看清楚签字的内容且因照顾孩子匆匆签字的主张,不能作为其超过法律规定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赵颖虹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赵颖虹于2014年12月19日在哈里公(群力)行罚决字[2014]2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赵颖虹既已知道该行政处罚行为。赵颖虹于2016年1月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赵颖虹的起诉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正确,应予以维持。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赵颖虹申请再审称,其没有对刘克俭实施殴打行为,在被群力派出所警察欺骗的情况下,才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群力派出所进行治安处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及行政处罚决定。群力派出所答辩称,其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赵颖虹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赵颖虹起诉已超过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一二审法院裁定正确。请求驳回赵颖虹的再审申请。刘克俭同意群力派出所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赵颖虹于2014年12月19日在哈里公(群力)行罚决字[2014]21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该处罚决定载明了诉权及起诉期限,赵颖虹于2016年1月29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赵颖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颖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颖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刚审 判 员  马鸿达审 判 员  张俊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冷 慧书 记 员  郝欣然附: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