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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先平、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何先平,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宣南路口。法定代表人:匡勇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子芽,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先平,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工程项目经理,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鳄城花园*幢***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华,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妍,女,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宣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阳江大道与景德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劲松,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定越,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先平、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宣城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1元,减半收取12331元,由上诉人宣城正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瑛审判员 陈月银审判员 陈前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 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