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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磊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磊远,袁堂丽,甘志军,刘忠艳,翟海见,刘晓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982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宋磊远,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袁堂丽,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甘志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忠艳,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翟海见,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晓侠,女,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磊远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翼审判员  付文明审判员  刘明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天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