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执异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耿玉华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耿玉华,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日照中伟贸易有限公司,山东美林制药有限公司,日照正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临沂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日照新兴典当有限公司,山东易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李燕宁,李伟,苗仲林,常晓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异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府前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83453734M。法定代表人:高云,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耿玉华,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国际大厦B座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0961085J。法定代表人:李燕宁,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中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泰安路国际大厦B座10楼,组织机构代码76003119-2。法定代表人:常晓川,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美林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高新区鲁中东大街226号,组织机构代码:76002306-1。法定代表人:常春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正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科园山海路西首,组织机构代码:78501405-7。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宏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五路金普小区。法定代表人:魏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金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一路与沂蒙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新兴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东、兴海路南侧新兴房地产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常晓川,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易鼎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街道办事处沃尔沃路与柳工路交汇处,组织机构代码:49378258-0。法定代表人:常春荣,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燕宁,女,195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李伟,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苗仲林,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常晓川,男,198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耿玉华与被执行人日照中港粮油有限公司、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经审查,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菏泽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宗忆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盛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