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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志民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48号罪犯刘志民,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泉港区人,捕前系驾驶员,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惠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民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泉刑终字第4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10月9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作出(2015)漳刑执字第4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11日至2020年2月6日止),2015年3月9日送达减刑裁定书。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为由,提出对该犯予以假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刘志民,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志民自2015年3月9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分2710分,表扬四次。罪犯刘志民原判并处追缴违法所得500元,已缴清。罪犯刘志民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司法局于2017年4月26日出具了泉港司矫评估〔2017〕77号《关于罪犯刘志民的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刘志民符合社会矫正的监管条件,同意接收并列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刘志民的妻子刘碧华有固定住所和经济条件,愿意作为刘志民假释期的监护人对其进行监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台帐、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缴款单据、泉州市泉港司法局出具的《关于罪犯刘志民的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刘志民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志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6月5日至2020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鸿林审判员  刘红星审判员  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