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4执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立雄与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立雄,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283号申请执行人付立雄,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长江广场A栋层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44788136R。法定代表人石可夫,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住所地荆门高新区李宁六路(李宁物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594219615L。负责人石可夫,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付立雄与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东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据此,申请执行人付立雄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掇劳人裁[2017]11-1、11-2号裁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荆门市掇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掇劳人裁[2017]11-1、11-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饶 锋代理审判员 刘振中代理审判员 曾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官昌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