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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1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全少梅、章应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少梅,章应禄,南城县新丰街镇杨桥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全少梅,女,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章应禄,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南城县新丰街镇杨桥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章应寿,村主任。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全少梅与被执行人章应禄、南城县新丰街镇杨桥村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021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献忠人民陪审员  李 香人民陪审员  黎 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洪文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