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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吓章与李宇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吓章,李宇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林吓章,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李宇星,男,196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林吓章与被告李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79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5,0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宇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宇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已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但目前尚未拍卖成交;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牌照为沪H3XX**的车辆,目前去向不明,无法处置;此外,本院还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执行调查,除查封房产、车辆外,未能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需待本案的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李宇星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XXX弄XXX号1-3层房屋拍卖成后才可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因本案的受偿需待本案的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才可执行;除查封房产、车辆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吓章与被执行人李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